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结合下发领导定见,就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划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守护人民“脚底下安全”。
窨井盖是沉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务时有产生,仅2017年至2019年媒体报路的窨井“吃人、伤人”事务就有70余件。然而,与窨井“伤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事务背后涉嫌的犯罪被查究刑事责任的少,对于偷窃、粉碎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处罚过于宽缓,窨井治理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未被查究。领导定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惩治偷窃、粉碎窨井盖等通常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有关失职渎职犯罪有了明确的司律例定。
这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领导定见共有12条。凭据领导定见,偷窃、粉碎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畅路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产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沉后果的,遵循刑法的划定,以粉碎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沉后果的,遵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偷窃、粉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路、人行路以及出产生涯、人员荟萃场所的窨井盖,足以风险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沉后果的,遵循刑法的划定,以以危险步骤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沉伤、殒命或者使公私财富遭逢沉大损失的,遵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对于以上划定以表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执行偷窃、粉碎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殒命的,遵循刑法的划定,别离以有意酸害罪、有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暗示,偷窃、粉碎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加害的法益性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状为,不能单一地以偷窃罪或有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该当合用风险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查究刑事责任。
窨井“吃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偷窃、粉碎,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治理部门疏于治理、怠于履职有沉要关系。但持久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进攻偷窃、粉碎窨井盖等通常刑事犯罪,对窨井盖治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进攻不力。
为此,领导定见给有关治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定进攻有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治理权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权柄罪、错误致人沉伤罪、错误致人殒命罪的,坚定依法查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