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守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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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守护建设税法
起源: 功夫:2020/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守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元和幼我,为城市守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该当遵循本律例定缴纳城市守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现实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凭据。

城市守护建设税的计税凭据该当依照划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守护建设税计税凭据的具体确定法子,由国务院凭据本法和有关税收司法、行政律例划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记。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表单元和幼我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守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地点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地点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地点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地点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地址,具体地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依照计税凭据乘以具体合用税率推算。

第六条 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国务院对沉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沉大突发事务应对等情景能够划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守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记。

第七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的纳税使命产生功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使命产生功夫一致,别离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的扣缴使命报答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使命的单元和幼我,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守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守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遵循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划定征收治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律例定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守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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