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网印发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法子明确提出:存在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蕴含母公司承接构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景)或幼我施工的情景,该当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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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法子如下: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或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元、肢解发包、违反法定法式发包及其他违反司法律规划定发包的行为。
- 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的;
- 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元的;
- 依法应倒匦标未招标或未依照法定招标法式发包的;
- 建设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建设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若干部门发包给分歧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
2、转包: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不推广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使命,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行为。
- 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蕴含母公司承接构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景)或幼我施工的;
- 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以来,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
- 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派驻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等重要治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成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元掌管采购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施工单元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领域是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元“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 承包单元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但建设单元依约作为发包单元的之表;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承包单元的;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元收到款子后又将款子转拨给其他单元和幼我,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元或幼我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蕴含参加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没有资质的单元或幼我借用其他施工单元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蕴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上方“转包”第3至9项划定的情景,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文末附住建部通知全文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构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执行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司法合用问题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通知全文。
《构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试行)》与《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对比

原文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守护构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重要参加方的合法权利,我部造订了《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实时函告我部构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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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治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
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治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造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守护构筑市场秩序和构筑工程重要参加方的合法权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等司法律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构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执行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司法合用问题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构筑活动实际,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构筑工程,是指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从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路、设备装置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执行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领域内具体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构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法子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元与承包单元应严格依法签定合同,明确双方权势、使命、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法子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或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元、肢解发包、违反法定法式发包及其他违反司法律规划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的;
(二)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元的;
(三)依法应倒匦标未招标或未依照法定招标法式发包的;
(四)建设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若干部门发包给分歧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
第七条 本法子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不推广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使命,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之表:
(一)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蕴含母公司承接构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景)或幼我施工的;
(二)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以来,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派驻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等重要治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成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元掌管采购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施工单元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领域是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元“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元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但建设单元依约作为发包单元的之表;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承包单元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元收到款子后又将款子转拨给其他单元和幼我,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元组成结合体承包工程,在结合体分工和谈中约定或者在项目现实执行过程中,结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结合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结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结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法子所称挂靠,是指单元或幼我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蕴含参加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元或幼我借用其他施工单元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蕴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划定的情景,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法子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违反司法律规划定,把单元工程或分部门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幼我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元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施工总承包合同领域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元的,钢结构工程之表;
(四)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门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表,还计取重要构筑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重要周转资料用度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置,除无法奉告举报人的情况表,该当实时将查处了局奉告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构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有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该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置,并把处置了局实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该当依法进行调查,依照本法子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元存在本法子第五条划定的违法发包情景的处罚:
1.凭据本法子第六条(一)、(二)项划定认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进行处罚;
2.凭据本法子第六条(三)项划定认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进行处罚;
3.凭据本法子第六条(四)项划定认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进行处罚。
4.凭据本法子第六条(五)项划定认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划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元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尝试结合惩戒。对全数或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元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元或幼我,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划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元、施工单元赐与单元?畲Ψ5,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可依法限度其参与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尺度前提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尺度要求的期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产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该当依法依照情节严沉情景赐与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产生质量安全变乱的,该当依法依照情节严沉情景赐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忆期限,该当依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划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构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推算;合同工程量未全数实现而解除或终止推广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推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了局记入有关单元或幼我信誉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构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表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法子执行。省级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现实,凭据本法子造订相应执行细则。
第十九条 本法子中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元发包的工程的单元;专业分包单元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元;承包单元蕴含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和专业分包单元。
第二十条 本法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构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试行)》(建视撞2014〕118号)同时废止。